一、川劳发1995年106号文件?
川劳办1995年106号文件是《四川省劳动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索引号:717823004/1995-00065
分 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厅发文;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养老保险司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22日
文 号:劳办发〔1995〕106号
赞同
二、1992年建立社保的文件?
1993年才建立社保制度,1992年以前是没有社保的,只要你能找回你原始档案,档案中有你的入厂登记,你就找回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年限了。
三、1992年2号文件全文?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的通知
新出联字[1992]2号 199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
为整顿图书市场秩序,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制止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图书只能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
二、本通知所指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含挂历、年画、年历画、美术摄影图片)等。图书发行是指图书出版后进入流通领域的征订、批发、零售等活动。
三、配合政治学习、形势教育以及重大社会活动的图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图书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推荐,但不得搞征订或变相征订活动,也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和摊派。
四、专业性强的图书和学术著作,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图书经营单位的委托,进行系统对口征订,但须将全部征订数及有关征订资料移交图书经营单位,不得自己从事征订外的其它发行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的书稿交出版社出版,都只能由具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承担总发行。经新闻出版署或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图书经营单位的委托,对本单位编写的图书代为征订,但须将全部征订数及有关征订资料移交图书经营单位,不得自己从事征订外的其它发行活动。
六、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三类书,由新闻出版署或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认定。
七、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所进行的宣传推荐、征订图书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图书经营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付,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八、各地宣传、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监察、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监督与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的,由其主管机关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给予处分;属于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1992年国家颁布了哪个文件?
1992年12月3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包称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医药局)。
国家医药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以及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条例所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四条 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五、1992年12月颁布了哪项文件?
1992年12月3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包称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医药局)。
国家医药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以及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条例所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四条 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六、劳险字1992第20号文件?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92〕20号)
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根据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国务院令第99号),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农民合同工,下同)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第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自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之日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二、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之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移交给铁道部等五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移交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具体移交办法由铁道部等五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移交工作结束后,由铁道部等五部门写出报告送劳动部、财政部。
三、铁道部等五部门要认真做好直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制度,并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五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铁道部等五部门应将固定职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要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认真测算,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劳动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七、1992年12月禁毒颁发了哪项文件?
卫生部1992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卫药发<1992>第72号文件)中已明确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所以,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舌下含片的出口,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走私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的,应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川人发(1992)11号文件有作废的?
没有作废的。因为川人发(1992)11号文件是指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虽然多年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没有作废的记录。该文件的目的在于完善和规范中国的统计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此外,如今中国的统计法律法规、制度、职责、权力等方面也都在不断完善和强化。值得一提的是,作废的可能性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如果某些地方或者领域已经过时或者不再适用该文件条款,那么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和程序对其进行修订或者废除。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记录显示川人发(1992)11号文件已经作废。
九、如何通过svn钩子脚本记录提交人,提交库,提交文件,提交时间?
其实原理很简单,就是利用svn的钩子:post-commit,在提交过后想做什么在这个脚本里就写什么。
假设我们的SVN目录是:/home/svn 我们需要同步的web目录是:/home/www/web(前提,这个web目录也是从svn里面检出的)
十、法发1992第38号文件执行时间?
该通知是1992年11月25日发的,文号是"法发[1992]38号"
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公民\法人等因房地产纠纷而提起有民事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二是公民\法人因对政府及其部门就房地产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三是不符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范围内的,如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问题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其找相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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